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
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
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
他认为,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
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
慎到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
“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
慎到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势”、“术”、“法”三者糅合为一,即势立威、术驭臣、法制民,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
韩非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
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
理者,成物之文也”。
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
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
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
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
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
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
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韩非子· 定法)。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
韩非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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