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长梧猛地一拍惊堂木,“肃静!”声音不大,却带着一股冷意,瞬间镇住了混乱的场面。
他看着下面那三个眼神躲闪的少年,心中已有计较,孩童犯罪,往往更能折射出其本性善恶与家庭教育的缺失。
他没有急于逼问口供,而是先详细询问了张大山夫妇发现孩子的经过,以及平日里张幼与这三个孩子是否有过节。
得知是昨日傍晚张幼未归,寻找一夜后,今日清晨在村外林中一片新翻的土下挖出的尸体,四人平日并无深仇,只是常在一起玩耍,偶有争执。
“将他们三人分别看管,没有本官命令,任何人不得探视。”盛长梧下令,随即又对身边的亲信低声吩咐了几句。
在给三个孩子送饭时,衙役按照盛长梧的指示,故意将筷子一正一反、杂乱地放在碗边,然后悄悄观察。
(参考的明朝十岁孩童杀人案)
随后,盛长梧亲自带着仵作、衙役以及悲愤的张大山,前往林中埋尸地点勘查,那里泥土凌乱,隐约可见拖拽痕迹和挣扎脚印,与少年人的鞋印吻合。
仵作初步验看,张幼身上多处钝器伤,颅骨塌陷,是致命伤。
回到县衙,狱卒回禀:三人都把一正一反的筷子捋顺,再吃饭的。
盛长梧微微颔首,三个孩子,无论年龄大小,都懂得将一正一反的筷子捋顺,表明他们并非完全不明事理,不辨秩序,他们知道什么是“整齐”,什么是“正确”,这与他之前推测的“心智并非完全蒙昧”相符。
然而,懂得秩序与敬畏生命是两回事,盛长梧决定分别提审三人,运用了更为精准的询问技巧,现代审问罪犯最常用的方法。
他先提审了年龄最小、心理防线最弱的张树,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盛长梧刻意营造的,仿佛知道一切的氛围下,张树很快崩溃,哭着承认了打死张幼的事实,并抽噎着说:“是……是爹娘帮我们埋的……”
突破口一旦打开,后续便势如破竹。
提审张丰收和张磊时,盛长梧直接点出“你们的父母已经参与了”,并结合之前询问中三人口供的矛盾之处,逐一击破。
最终,三人均承认:在失手打死张幼后,他们惊慌失措,决定埋尸,因无力挖掘,各自回家偷偷拿工具时,张树被父母察觉异常。在父母的逼问下,张树吐露了实情,张树父母便找到其他两家的父母。
三家的父母在震惊、恐惧和护犊之心的驱使下,非但没有报案,反而共同商议,由大人们亲自出手,协助完成了埋尸。
案情真相大白,这已不仅仅是一起孩童失手杀人的悲剧,更演变成三个家庭共同参与的包庇、藏尸、伪造现场的恶性案件。
孩童之恶,源于无知与冲动,父母之恶,则源于对法律的漠视和畸形的溺爱。
盛长梧再次升堂。
这一次,堂下跪着的不仅是三个孩童,还有他们面色惨白、浑身颤抖的父母。
盛长梧目光如冰,扫过堂下那三个脸上终于露出真正恐惧的少年,以及他们面如死灰、抖如筛糠的父母。
他缓缓起身,拿起惊堂木,却并未立刻拍下,那沉重的寂静比任何声响都更令人窒息。
他开口,声音清晰、冷冽,每一个字都如同敲击在每个人的心头上:
“案犯张磊、张丰收、张树,虽年未及冠,然争执之间,手段狠毒,致人死命!其后非但有悔过之心,反生埋尸灭迹之恶念,其行径之冷静,心思之缜密,绝非寻常孩童争执失手可比!
更甚者,尔等平日便恃强凌弱,欺压乡里,恶行早有端倪!今日若因年幼而姑息,他日长成,必为地方大害!本官宣判:张磊、张丰收、张树,罪大恶极,判处斩立决!”
“轰!”公堂内外,一片哗然!直接判处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死刑?这……
盛长梧不等哗然声平息,目光转向那六名父母,语气更寒:“尔等身为人父人母,明知子女犯下杀人重罪,非但不劝其伏法,反合谋包庇,协助埋尸,伪造现场,玷污人伦,蔑视国法!尔等之罪,更甚于子!判处六人,亲亲相隐,包庇凶顽,处绞刑!”
“所有案犯,皆秋后处决!”
这判决如同晴天霹雳,不仅惊呆了堂下罪囚及其家属,连堂上的衙役、书吏也都面面相觑,难以置信。
退堂后,县丞张黎急忙跟上盛长梧,进入二堂,顾不得礼仪,压低声音急切地道:“盛大人!此判……此判恐有不妥啊!按《宋刑统》,十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十岁以上,亦需上请。即便其父母包庇,亦罪不至全部绞刑……这,这若被御史台知晓,恐生大祸!”
盛长梧停下脚步,转过身,脸上并无被质疑的恼怒,只有一种深沉的平静,他打断张黎:“张县丞所言,本官尽知,《宋刑统》之条文,我比你更清楚。”
他目光深远,仿佛已看到了更远处:“然,法理不外乎人情,亦需震慑宵小,导人向善,此案若按常理判决,三个孩童至多流放劳役,父母或许徒几年便可。
然后呢?福县百姓会如何看待王法?会认为杀人埋尸,不过如此!尤其是对那等天性凉薄、缺乏管教之辈,更是纵容!今日他们敢因口角杀人埋尸,他日就敢犯下更滔天之罪!
我判他们死刑,非是嗜杀,而是要以此案,立我福县之规矩,明我大宋之律法绝非儿戏!要让所有人知道,无论年岁,若行此极端恶行,便需以命相偿!更要让为人父母者知晓,纵子行凶,包庇罪恶,便是将全家拖入深渊!”
他语气斩钉截铁:“此事,本官自有分寸,一切后果,由本官一力承担。”
张县丞等人但见盛长梧态度决绝,且言明会一力承担、上书官家,便也无人再敢公开质疑。
更重要的是,在他们内心深处,何尝不认为那三个行径残忍、其家包庇枉法的罪徒,理当付出生命的代价?法律的条文与人心深处的公义,在此刻微妙地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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