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士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明士兵行为,整肃军纪,特制定本条例。凡大明在籍士兵,皆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士兵乃军队之根基,须恪尽职守,精忠报国,以扞卫大明社稷为己任。
第三条 士兵须绝对服从皇权,效忠皇帝,听从指挥,勇猛作战,不得有违。
第二章 士兵资格与分级
第四条 士兵资格:
年满十六至四十岁之大明子民
身家清白,无犯罪前科
身体健康,无残疾隐疾
通过基本体能、武艺考核
第五条 士兵分级:
三等兵:新入伍者,为期一年
二等兵:服役满一年,通过考核
一等兵:服役满二年,武艺精熟,通过考核
下士:服役满三年,有杀敌战功,通过考核
中士:服役满五年,有杀敌战功,通过考核
二级上士:服役满八年,有杀敌战功,通过考核
一级上士:服役满十年,有杀敌战功,任伍长满二年且无过,通过考核
二级军士长:服役满十五年,有杀敌战功,任小旗满三年且无过,通过考核
一级军士长:服役满二十年,杀敌有功,任总旗满五年且无过,通过考核
第六条 特殊兵种要求:
火器兵:需通过视力、反应测试
骑兵:需精通马术
水师:需通水性,无晕船之症
技术兵:需有相应技艺基础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日常职责:
每日操练不得少于三个时辰
熟练使用配发武器
维护保养武器装备
遵守军营作息时间
第八条 战时职责:
奋勇杀敌,不得畏缩
绝对服从上官指挥
保护军旗,维护军威
互相救助,不得抛弃同袍
第九条 特别义务:
严守军事机密
举报违纪行为
协助维护军营秩序
参与军营建设
第四章 日常守则
第十条 作息时间:
寅时三刻起床
卯时晨练
辰时早膳
巳时至申时操练
酉时晚膳
戌时点名
亥时就寝
第十一条 内务规范:
营帐整洁,铺位整齐
武器摆放有序
个人物品妥善保管
定期沐浴,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行为规范:
见到上官须行礼
军营内不得大声喧哗
不得私自离营
不得聚众赌博
第五章 军饷与待遇
第十三条 军饷标准:
三等兵:月饷三百文,年禄米一石
二等兵:月饷三百五十文,年禄米一石五斗
一等兵:月饷四百文,年禄米二石
下士:月饷四百五十文,年禄米二石五斗
中士:月饷五百文,年禄米三石
二级上士:月饷五百五十文,年禄米四石
一级上士:月饷六百文,年禄米五石
二级军士长:月饷七百文,年禄米五石五斗
一级军士长:月饷八百文,年禄米六石
第十四条 特殊津贴:
伍长补贴:一百五十文,年禄五斗
小旗补贴:二百文,年禄一石
总旗补贴:二百六十文,年禄一石五斗
士官长 补贴:三百二十文,年禄二石
作战津贴:临战双饷
技术津贴:技术兵种加饷二成
边远津贴:戍边士兵加饷一成
伤残抚恤:因战致残者,终身领半饷
第十五条 休假制度:
每月休沐二日
服役满三年者,可申请排探亲假一月
婚丧嫁娶给予相应假期
第六章 训练要求
第十六条 基础训练:
每日晨跑五里
弓弩射击百次
刀枪操练一个时辰
阵法演练一个时辰
第十七条 专项训练:
火器兵:每日实弹射击训练
骑兵:每日马术训练
水师:每月出海操练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
每月小考,考核武艺
每季大考,考核综合能力
年度总考,决定升迁去留
不合格者需加训,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
第七章 晋升与奖惩
第十九条 晋升途径:
年限晋升:服役满期,表现良好,考核通过
功绩晋升:立有军功,表现突出,考核通过
第二十条 奖励制度:
口头嘉奖:表现优异者
物质奖励:立有微功者
记功授勋:立有军功者
特别提拔:战功卓着者
第二十一条 惩罚制度:
轻过:口头警告、额外劳役
中过:杖责、罚饷、降级
重过:鞭刑、囚禁、开除军籍
大过:依军法严惩,直至处斩
第八章 行为禁令
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为:
违抗军令
临阵脱逃
泄露军机
私通敌人
欺凌百姓
奸淫妇女
偷盗抢劫
聚众闹事
赌博酗酒
私斗伤人
第二十三条 特别禁令:
不得私藏战利品
不得损坏军械
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诬告上官
不得妖言惑众
第九章 与民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军民相处:
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
借物要还,损坏须赔
说话和气,不得欺压百姓
保护民产,不得践踏农田
第二十五条 特别规定:
征用民物须立字据
驻扎民宅须付租金
求助民力须给报酬
不得骚扰民间妇女
第十章 伤病抚恤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每卫设军医所
定期体检,预防疾病
战时随军医护
第二十七条 伤残安置:
轻伤愈后归队
重伤致残者发放抚恤
安排力所能及的差事
终身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 阵亡抚恤:
发放阵亡抚恤金
子女由官府抚养至成年
年迈父母由官府赡养
入祀忠烈祠
第十一章 思想教化
第二十九条 忠君教育:
每月诵读《皇明宝训》
每月聆听宣慰使宣讲
学习军队条例
强化忠君爱国思想
第三十条 文化学习:
每日识字一个时辰
学习算术基础
了解大明律法
熟悉军队礼仪
第三十一条 心理疏导:
可向宣慰使倾诉烦恼
定期心理疏导
解决家庭困难
调节士兵矛盾
第十二章 退役安置
第三十二条 退役条件:
年满四十五岁
士兵服役满三十年
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
战时伤残康复者
第三十三条 安置措施:
发放退役金
分配田地耕种
安排地方差事
优先录用为预备役教头
第三十四条 待遇保障:
服役满三十年,终身免徭役
服役未满三十年,免徭役五年
子女优先入社学
享受医疗优待
年节发放慰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大明军队条例》、《大明军事刑法》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上级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士兵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士兵须熟记本条例内容,违者按军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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